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神工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姚如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盛生技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1,8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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