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519號聲請人 劉昭明
劉銀嬌 劉寶嬌
劉昭鑑 劉金嬌 劉永康 劉杰志 劉貞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昭鑑等8人分別係被繼承人 劉俊賢 之兄、弟、姊、妹,被繼承人劉俊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劉俊賢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劉昭鑑等8人分別係被繼承人劉俊賢之兄、弟、姊、妹,被繼承人劉俊賢於111年6月21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劉俊賢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劉俊賢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尚有子輩 劉興隆 ,於本件聲請人劉昭鑑等8人聲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是依上揭民法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既尚有被繼承人子女劉興隆尚未拋棄,則繼承順序在後之本件聲請人劉昭鑑等8人即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前順位之繼承人已全數拋棄時,後順位繼承人自得於知悉時重行辦理拋棄繼承,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