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召諭
陳東和 陳謝美來 被告 林傳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廣于霙
法官陳佳妤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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