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118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務人 彭晨華賴恬忻 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界榮 即賴恬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恬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參拾捌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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