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9917號債權人 楊銀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文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支票號碼000000000號影本。
二、債務人張文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