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8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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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897號債權人親家市政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坤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德馨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社區之業戶,其累積欠繳管理費合計新臺幣12,621元,故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依首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已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者,須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始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債權人雖提出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並補正掛號回執,惟回執上未具有「債務人公司簽收」之印文,亦未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人尚屬有疑,核與經催告仍不給付之情形不符。經本院再次裁定命補正,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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