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債務人 李東榮 代理人 郭佩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復為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每月房租支出應於扣除租金補貼11,000元後,再按居住人數平攤。
2.說明水、電、網路、有線電視費未按居住人數平攤之原因?
3.說明父母國民年金未按扶養義務人人數平攤之原因?
4.提出最近2個月加油單據。
5.說明107年7-8月未領取績效獎金之原因?
6.說明債務人服兵役之起訖時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