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四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五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七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阮富枝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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