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41號聲請人昇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晃賞 代理人 盧瓊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102年5月1日聯合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各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
2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年5月1日刊登該裁定於聯合報,至102年9月1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秀泙┌─────────────────────────────────────┐│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1│堃霖冷凍機│合作金庫商│00362-3│318,150元│102年2月│NS0000000│││械股份有限│業銀行興鳳│││28日││││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