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另有沒收從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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