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4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被訴傷害案件(95年度撤緩偵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四七號裁定,關於傷害罪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日以95年度訴字第64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就傷害部分,本院認為本件尚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