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六○號
上訴人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衍維 律師右上訴人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玖拾叁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捌仟捌佰零捌元,上訴人僅繳納壹拾柒萬零柒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壹萬捌仟零叁拾叁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一法庭法官蔡惠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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