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銘吉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銘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陳銘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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