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再抗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抗字第48號再審聲請人 侯尚 余
卓承廣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吳黃瓊英 等間請求租地建屋土地使用權回復原狀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經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本院101年11月15日所為101年度再抗字第40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