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372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惠萍 、 林志仁 、黃 正忠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究係「黃」正忠抑或「黄」正忠請陳明之,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本票原本手寫及蓋章姓名不符)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