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0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納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佐玉 相對人即債務人全聖國際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博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鎮達有限公司(原名全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澄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慧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