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陳金貴 被告 許銘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簡上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鄭文祺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