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 楊文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天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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