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1號原告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廣曉雄 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 律師
林正航 律師被告 唐國森
蕭裕蓁 旭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蕭裕蓁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唐國森、蕭裕蓁背信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8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翁毓潔法官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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