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6號原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被告 柯永茂
柯佩君 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月 被告 柯宛君 上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公司名稱「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