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49號聲請人 鄭羽芸 (即 鄭朝霖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屆滿(因末日
107年10月13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徐嘉霙附表:
發行公司: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變更名稱為日盛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編號│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81ND0000000][2]│1│1000│├──┼────────┼──┼───┤│0002│[81ND0000000][4]│1│1000│├──┼────────┼──┼───┤│0003│[81ND0000000][6]│1│1000│├──┼────────┼──┼───┤│0004│[81ND0000000][8]│1│1000│├──┼────────┼──┼───┤│0005│[81ND0000000][4]│1│1000│├──┴────────┼──┼───┤│共計│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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