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ARISRIHANDAYANI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HARISRIHANDAYANI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