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長職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28號原告 陳達成 被告 鄭吉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長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水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