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國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國字第37號原告 許凱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最高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以107年度救字第165號裁定駁回確定,本院並於同年10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同年月15日收受該裁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