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5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文中選任辯護人李錦臺律師被告許和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欄內關於「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記載均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案應沒收之物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誤載為「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惟本件判決於理由欄六、(六)內容,均認定附表一為本件應沒收之物,並於附表二「不予沒收理由」欄內詳述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不予沒收之理由,故此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原判決沒收對象之同一性,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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