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毓仁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宏成 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85號判決判處上訴人拘役30日,緩刑2年,刑事部分上訴人未上訴而確定在案。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邰婉玲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