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47號上訴人 周方慰 被上訴人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訴訟代理人 洪淑惠
王信瀚 陳貴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莉莉
法官黃珮禎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