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原告 簡生 財被告簡生在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53,170元(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嘉義縣○○鎮○○段○○○○○○○○○○○○號土地所有權及經營權,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值以上開三筆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總計6,953,170元【計算式:0000000+967260+0000000=0000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9,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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