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港澳茶居法定代理人 郭彥麟 被告 陳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