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景山 相對人 李淑婷 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37號、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52號),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對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37號、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52號民事裁定准其分別供擔保後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37號、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52號民事裁定在卷可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37、152號等卷核閱屬實。故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