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70號原告苗栗縣頭屋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凃金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左永林左永治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54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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