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608號原告 杜富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自強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