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博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42號、99年度毒偵字第4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柒肆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博凱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0.1764公克、0.2634公克、0.3100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1100186號函在卷足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驗餘淨重0.7498公克),經送驗後,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1100186號鑑定通知書1份附卷可稽,堪認本件扣案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