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附民原告 陳賢清 被告 王淑慧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原交簡字第10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王凱俐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