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31號原告 王吳碧枝 被告 周成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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