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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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64號原告 沈珀巧
沈欣儀 被告 孫揚 法定代理人 林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9日以105年度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