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01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盧方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關於「拘役30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拘役10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之113年度聲字第2201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內有所誤載,此屬電腦繕打過程之疏誤,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