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昭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昭文因犯竊盜等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本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先此敘明。
二、受刑人黃昭文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有誤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附表所示。又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5之罪刑,已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998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14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如附表所示編號6至10之罪刑,已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394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鴻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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