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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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詹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詹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陳詹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4318號判決及102度交簡字第1287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
1年2月11日凌晨0時許」)。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