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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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4號原告 董耀琮
董家銘 董耀文 董耀煌 董建宏 董坤山 董得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02年5月16日本院102年度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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