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2號債權人高雄市內門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旺昌 代理人 田欣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伍紫婕薛博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伍紫婕及債務人薛博方之住所地分別在高雄市林園區及臺南市歸仁區,此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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