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0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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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0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0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長榮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長榮明知警員即告訴人 陳俊嘉王孝慈 於民國106年2月20日上午8時39分許,在桃園市○○區○○街○○○號前,執行勤務時並未將民眾徐與男打趴在地或將徐與男脫衣毆打、亦未毆打徐與男腦部、更未毒打徐與男,竟意圖散布於眾,於同日上午10時21分許,在不詳地點,透過網際網路連結FACEBOOK網站(下稱臉書),以暱稱「愛完美」,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個人網頁上發表內容為「警車壓到無辜民眾的腳沒道歉還遭脫衣毆打一頓上銬扭送警局」、「前面是呆呆被警拳打趴地站起來警車就壓他腳」等文字,並接續於該網頁回應網友稱:「周邊其實有很多人都看到他把受害人推到頭撞牆上還狠揍了一頓」、「沒醉被壓腿還被打兩次」、「我親眼目睹,前面就遭兩警打腦撞牆」、「原來已經放行接著發生二次(起訴書原誤載為「兩次」)毒打」等文字,足以毀損陳俊嘉、王孝慈之名譽,因認被告鄭長榮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等語,惟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俊嘉、王孝慈均已具狀撤回渠等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2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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