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0號具保人 劉名鴻 被告 劉義中 選任辯護人 何偉斌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615號、第10253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劉名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義中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劉名鴻於民國107年
7月27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附卷可稽。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及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否則即依法沒入保證金,並將上開傳票及通知交由郵務機關分別送達被告、具保人之住所,已為合法送達。詎被告竟未遵期到庭,具保人收受送達後亦未偕同被告到庭,而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無故不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查,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紀榮泰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