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9號債權人 洪彬 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筠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筠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民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