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3494號
原 告 曾繡鈺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
被 告 曾兆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所
為之判決有脫漏,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交付原告。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
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
27日宣示判決在案。惟原告於民事準備書(二)狀曾請求: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交付原告(見本院卷第192頁)
,經核尚無不合,本院前揭判決就此部分漏未於主文記載,
爰依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436條之20,補充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葉姿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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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區○○街○○號9樓之3室內裝修,天花板工程使│
│用F1集成角材及台製矽酸鈣板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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