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66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廖彩涵 即 廖玉彩 即 廖慧鈺 即 廖椒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肆仟壹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83,510元廖彩涵即廖玉彩即廖慧鈺即廖椒瓊自民國96年2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40,591元廖彩涵即廖玉彩即廖慧鈺即廖椒瓊自民國95年12月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年息20%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40,591元廖彩涵即廖玉彩即廖慧鈺即廖椒瓊自民國96年1月7日起至民國96年7月6日止按上開利率(20%)之一成自民國96年7月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上開利率(20%)之二成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6)%之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