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非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9月與10月間犯非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513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89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儷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