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七二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
驗餘淨重○‧○三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89)陸(一)字第八九一八○二三四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三公克),係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任何人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沒收銷燬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沛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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