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嘉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10日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0,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5,848元(計算式:53,772元×2/3=35,848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24元(計算式:53,772元-35,848元=17,924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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