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原告 楊倫瑜 (年籍詳卷)被告 張允亮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270號,至於共同被告 林季衡 前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4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簡廷恩
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